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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婉珍与苏情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婉珍,苏情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2392号原告:黄婉珍,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苏情谋,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黄婉珍与被告苏情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情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苏情谋归还2015年7月10日借款人民币(下同)5万元及利息5000元,归还2015年11月3日借款5万元及利息4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归还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苏情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黄婉珍与苏情谋系邻居关系,苏情谋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11月3日分别向黄婉珍借款共计10万元,有苏情谋出具的借条为凭,后黄婉珍于2016年12月间多次向苏情谋催讨借款,均未归还,至今尚欠黄婉珍借款10万元。苏情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情谋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11月3日两次向黄婉珍出具借款条,均载明:“兹向黄婉珍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苏情谋于两份借款条借款人处签名。两份借款条均未载明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苏情谋出具借款条的同日,黄婉珍以现金形式分别交付借款5万元,共计10万元。借款后,苏情谋未偿还借款,黄婉珍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黄婉珍提供的借款条两份以及黄婉珍的庭审陈述为证,而苏情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苏情谋两次向黄婉珍借款共10万元,有苏情谋出具的两份借款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案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黄婉珍有权随时要求苏情谋偿还借款,故本院对黄婉珍要求苏情谋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未有证据表明本案借款约定了利息,故对黄婉珍主张苏情谋偿还利息5000元及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然而,苏情谋至今未偿还借款,黄婉珍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因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5月11日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1%至5.65%之间,不超过年利率6%,故对黄婉珍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苏情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苏情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婉珍借款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付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黄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黄婉珍负担102元,苏情谋负担1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玉虹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