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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鲁宝荣与李文忠、汪全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宝荣,李文忠,汪全新,城固县城泰化工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宝荣,男,生于1968年5月18日,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兰,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莹,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忠,男,生于1951年3月16日,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全新,男,生于1953年9月19日,住陕西省城固县,城固县城泰化工厂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固县城泰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汪全新,系该厂厂长。上诉人鲁宝荣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宝荣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鲁宝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鲁宝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570元,由鲁宝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鲁宝荣负担。其余45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张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