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齐学与沈钦法、商丘市通顺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齐学,沈钦法,商丘市通顺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睢县交通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386-1号原告:宋齐学,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沈钦法,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通顺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睢县凤城大道。负责人:孟海清。被告:睢县交通局。地址:睢县凤城大道。负责人:刘诗光。原告宋齐学与被告沈钦法、商丘市通顺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睢县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宋齐学诉称,2015年8月份,原告与被告沈钦法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沈钦法的睢县尚屯乡、村公路建设,合同约定睢县尚屯乡、村公路长约3.7公里,宽4.5米,原告包工包料,每平方米80元,工程完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总款的40%,合格后一年内付工程总价款30%,三年付清下余工程款。原告按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而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不愿支付。原告承建的睢县尚屯乡、村公路,早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7万元。沈钦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沈钦法的居住地在商丘市××区××号。本案应移送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宋齐学与被告沈钦法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在睢县,所以睢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沈钦法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沈钦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卢卫涛审判员 赵根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