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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建茹与达格新罕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茹,达格新罕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茹,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达格新罕达,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茹与被执行人达格新罕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达格新罕达给借款12400元,案件受理费5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案外已自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左民初字第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套 力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