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明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豪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明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豪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明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明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豪,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山东明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豪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明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Ol02民初9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山东明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虽然在济南市历下区,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济南市历城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豪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的住所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济南市历城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