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惠友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惠友客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4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阳区惠友客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洼里社区富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惠友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惠友客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纪晓昕审 判 员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赫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