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破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永嘉立泰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永嘉立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破申13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法定代表人:韩建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恒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嘉立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乌牛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献立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5月8日,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温州分行)以被申请人永嘉立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立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立泰公司。被申请人立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立泰公司系浙江龙湫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湫公司)2014年9月29日进行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而来。龙湫公司于1996年5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180万元,住所地为永嘉县乌牛街道工业区。2014年9月29日,龙湫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陈龙秋变更为献立顺。现立泰公司的登记股东为献立顺、叶银春。献立顺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银春担任监事。立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180元,其中叶银春的出资额为250万元,献立顺的出资额为930万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温鹿商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主要内容:一、浙江捷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华夏银行温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各项利息;二、龙湫公司对浙江捷达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连带偿还的范围与连带偿还编号为WZZX01(高保)20100209《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1500万元;三、温州市格雅诗服饰有限公司对浙江捷达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连带偿还的范围与连带偿还编号为WZZX01(高保)20110316《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1500万元;四、陈志德对浙江捷达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连带偿还的范围与连带偿还编号为WZZX01(高保)20100210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2429万元;五、朱建光、刘秀飞对浙江捷达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连带偿还的范围与连带偿还编号为WZZX01(高保)20110357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160万元;六、若浙江捷达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朱建光、刘秀飞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永嘉县××北镇××城××室房屋(房产证号:永房权证瓯北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25.03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华夏银行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WZZX01(高抵)20100071号《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总和不超过160万元。(2013)温鹿商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华夏银行温州分行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温鹿执民字第26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来,华夏银行温州分行就上述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参与温州市格雅诗服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拍卖价款的分配,并于2015年12月16日受偿198115元本金。但申请人华夏银行温州分行就上述民事判决书项下对被申请人龙湫公司的债权至今未获足额清偿。本院认为:龙湫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将名称变更为立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涉案的债务人龙湫公司应变更为立泰公司。申请人华夏银行温州分行系被申请人立泰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立泰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华夏银行温州分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立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立泰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华夏银行温州分行申请被申请人立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永嘉立泰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温州普润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永嘉立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廖鸿展代理审判员 李熏良代理审判员 金哲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献亮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