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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农安县伏龙泉镇金龙物资销售处与李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伏龙泉镇金龙物资销售处,李坤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04号原告:农安县伏龙泉镇金龙物资销售处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被告:李坤鹏,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农安县伏龙泉镇金龙物资销售处与李坤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农安县伏龙泉镇金龙物资销售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农安县伏龙泉镇金龙物资销售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农安县伏龙泉镇金龙物资销售处负担。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