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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丽芬、徐江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丽芬,徐江飞,王肖,张丽芬,徐江飞,王肖,张丽芬,徐江飞,王肖,张丽芬,徐江飞,王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丽芬,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良,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江飞,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肖,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何俊,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丽芬与被申请人徐江飞、王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丽芬申请再审称: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口头约定利率的事实,借款人还款超出本金,有银行流水明细予以佐证,证明双方存在约定利息的事实。被申请人逃避支付利息的约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江飞在向申请人张丽芬借款的借条中,对逾期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了注明,但并未涉及利息支付问题。现申请人认为双方有口头约定,但被申请人不予认可。原审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认定针对本案涉案借款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是否支付利息曾作出过明确约定而对张丽芬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并无证据证实本案有该规定所述情形的存在。综上,张丽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丽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张 进审判员 赵苏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庆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