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5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学才、李扩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才,李扩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学才,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扩田(又名李阔田),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扩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扩田(又名李阔田)银行存款2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培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