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勇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勇(曾用名:徐陆永),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因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1月2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5月1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鲁11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勇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应当允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勇撤回上诉。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胡凤霞代理审判员 王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