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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秋、陈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秋,陈书涛,李中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秋,女,194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涛,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德,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惠,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秋、陈书涛因与被上诉人李中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秋、陈书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豪、张倩、被上诉人李中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原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闫秋、陈书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崔 君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慧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