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3行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肖喜兰与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喜兰,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3行初169号原告肖喜兰,女,,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被告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蔡应物,局长。第三人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王跃明,董事长。原告肖喜兰与被告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喜兰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喜兰撤回对被告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喜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湘甫审 判 员  彭运林人民陪审员  龚育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