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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双成、张保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双成,张保成,安阳新区白璧镇常王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149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双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凤,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安阳县。系张双成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成,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福,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新区白璧镇常王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白璧镇常王贾村。负责人:张勇军,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张双称因与被上诉人张保成、安阳新区白璧镇常王贾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双成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张保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国家征收的501平方米的责任田,不是张保成全家12口人的责任田,而是我家三口人的责任田。2004年经我们协商,我给付两家九口人,每人1000元,张保成家四口人、张火成及我们父母、两个姐姐共九口人同意把责任田流转给我。给钱的时候是2004年腊月二十五,我拿了9000元,当时父母、张火成、张保成均在,给张火成3000元,给张保成4000元,给父母2000元。2005年我才在责任田上申请建造房屋、打井,村委会也认可收到我建房申请费,我建造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征地时把土地补偿款给我也是合法的。如果当时没有达成流转协议,我不可能在责任田上建房、打井,张火成、张保成多年未提异议,现在他们反悔,不认可当年流转协议。被上诉人张保成辩称,我们之间没有达成流转协议这回事,张双成也没有给付我们流转费,每人1000元这回事根本不存在。张双成在自己责任田上建房,又没有在我们责任田上建房,我们为什么要提异议。我姐姐的放弃声明也能证明没有达成流转协议这回事。被上诉人安阳新区白璧镇常王贾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未答辩。张保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第三人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1888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保成、张双成、张火成、张爱英、张爱香是同胞兄弟姐妹,2015年国家因修建道路征收了白璧镇常王贾村张保成(4人份)、张双成(3人份)、张火成、张火成父亲、张火成母亲、张爱英(张火成姐姐)、张爱香(张火成姐姐)共计12人份501平方米的责任田,每平方米补偿80元,每人份应得补偿款3340元。张火成父亲、母亲均去世,张爱英、张爱香声明自愿放弃自己应得的补偿款,同时也放弃继承父母的补偿款,同意张火成、张双成、张保成平均分得上述4人份13360元的补偿款,即张火成、张双成、张保成每人均分得4453.33元。国家将上述责任田的补偿款发放到了常王贾村村委会,常王贾村村委会将上述征地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张双成,张火成、张保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了侵害。2015年国家征收土地前,每人可得租金200元,现在常王贾村村委会存放。一审法院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农民的承包责任田被国家征收后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张保成及其父母、两个姐姐的承包责任田均被国家有偿征收,张保成应得征地补偿款为17813.33元。张双成取得张保成应得的17813.33元征地补偿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常王贾村村委会作为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将张保成应得的17183.33元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张双成,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张保成要求的土地租金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张保成可与村委会协商处理或另案主张,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张双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保成征地补偿款17813.33元;二、被告安阳新区白璧镇常王贾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保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张保成负担16元,第三人张双成负担256元。二审中上诉人张双成申请杨海平出庭作证,证明2004年张双成妻子借其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04年上诉人张双成与张火成、张保成及其父母之间是否达成了土地流转协议,上诉人张双成称各方之间达成了土地流转协议并给付了9000元,张火成、张保成否认,综合张双成、张火成、张保成的陈述、其同胞姐妹张爱香、张爱英的声明书、安阳新区白璧镇常王贾村村民委员会一审陈述等可以认定上诉人张双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2004年各方之间达成了土地流转协议,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6元,由上诉人张双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