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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俊朝、刘建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高俊朝,刘建红,周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俊朝,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刘建红,女,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周培培,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俊朝、刘建红、周培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215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2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俊朝、刘建红、周培培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2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俊朝、刘建红、周培培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7年2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高俊朝、刘建红、周培培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7年2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俊朝、刘建红、周培培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高俊朝名下登记有陕A×××××号及陕A×××××号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委托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因上述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时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5、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