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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曾显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显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18号被执行人曾显春,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显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显春履行(2017)川0504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显春银行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