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073倪自强与单伟新、缪锡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自强,单伟新,缪锡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073号原告:倪自强,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中,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伟新,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缪锡芬,女,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倪自强与被告单伟新、缪锡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倪自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由倪自强负担。审判员 蒋广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