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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廖明荣与张涛、李万茂、魏正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荣,张涛,李万茂,魏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廖明荣,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3日,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4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李万茂,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3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魏正芳,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11日,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06)什邡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万茂、魏正芳的银行存款32187元;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李万茂、魏正芳相同数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万茂、魏正芳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