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小波与李貌、胡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波,李貌,胡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波,男,生于1986年8月5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李貌,男,生于1982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胡胜,男,生于1970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民终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刘小波申请执行李貌、胡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李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小波15000元的工资款。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貌所欠前述债务,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支付2000元,剩余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刘小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2执632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德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