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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强与被执行人刘云翔、丁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强,刘云翔,丁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强,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刘云翔,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丁政,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建强与被执行人刘云翔、丁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建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云翔、丁政履行给付5.687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4.2万元的义务,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