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545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长融。委托代理人:朱晶晶。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被执行人: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被执行人:张丽子。被执行人:王光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91执4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