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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545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长融。委托代理人:朱晶晶。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被执行人: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被执行人:张丽子。被执行人:王光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91执4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