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宪巍与崔红军、大连绿邦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顺好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巍,崔红军,大连绿邦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顺好运输有限公司,庄河市光明山农产品集散市场有限公司,大连常青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30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巍,男。被执行人:崔红军,女。被执行人:大连绿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顺好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庄河市光明山农产品集散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常青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宪巍与被执行人崔红军、大连绿邦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顺好运输有限公司、庄河市光明山农产品集散市场有限公司、大连常青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66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0400元,执行费1760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均无存款记录,其在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暂不宜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不要求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 文 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凌 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