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帅与郑俊来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郑俊来,天津轩予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549号原告:杨帅,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俊来,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第三人:天津轩予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蓝月庭苑王家园子街92号。法定代表人:刘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诉被告郑俊来、第三人天津轩予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