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与张兰、应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张兰,应胜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698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农贸全村7幢7号。经营者:黄晓莉,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俞锦鸿,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兰,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应胜阳,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系被告张兰丈夫)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诉被告张兰、应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鉴定费2400元,合计2425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负担。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江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