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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与张兰、应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张兰,应胜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698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农贸全村7幢7号。经营者:黄晓莉,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俞锦鸿,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兰,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应胜阳,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系被告张兰丈夫)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诉被告张兰、应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鉴定费2400元,合计2425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洁康五金厨具批发部负担。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江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