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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任培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任培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刘集乡凤城大道西段北侧“金地华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89773854K。负责人:李多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福,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培培,女,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诉人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培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任培培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于同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任培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任培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任培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 瑶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