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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5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钱小锋与史振伟、许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锋,史振伟,许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573号之二原告:钱小锋,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史振伟,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许芸,女,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钱小锋诉被告史振伟、许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钱小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钱小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小锋撤回对被告史振伟、许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2元、保全费640元,合计1402由原告钱小锋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