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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峭与被执行人李忠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峭,李忠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谭峭。委托代理人熊先鸣。被执行人李忠格。申请执行人谭峭与被执行人李忠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武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格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紫缘路三一·翡翠湾第4栋1楼104号房的房产一套。申请人谭峭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忠格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紫缘路三一·翡翠湾第4栋1楼104号房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何李伟审 判 员  王中鑫代理审判员  卢昊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