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青与被执行人谭奎祥、杨彩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青,谭奎祥,杨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美青,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梨树底村X号。被执行人:谭奎祥,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时营行政村小谭庄X号。被执行人:杨彩云,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时营行政村小谭庄X号,系被执行人谭奎祥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青与被执行人谭奎祥、杨彩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王美青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