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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青与被执行人谭奎祥、杨彩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青,谭奎祥,杨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美青,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梨树底村X号。被执行人:谭奎祥,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时营行政村小谭庄X号。被执行人:杨彩云,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时营行政村小谭庄X号,系被执行人谭奎祥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青与被执行人谭奎祥、杨彩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王美青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