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隆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赖富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隆兴商砼有限公司,赖富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742号原告:河南省隆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城西4公里处北侧(原砖瓦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富有,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河南省隆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富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隆兴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10069元及其利息,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价值210069元的混凝土,并出具欠条,后经追要未还,起诉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经法院告知后,原告至今仍未提供,致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法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隆兴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