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5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付小红、张宝坤与赤峰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红,赤峰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5601号之一原告:付小红,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张宝坤,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张宝坤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红,系张宝坤妻子。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美,系二原告女儿。被告:赤峰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彭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海涛,赤峰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赤峰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亚民,董事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飞,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小红、张宝坤与被告赤峰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02日立案。原告付小红、张宝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小红、张宝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小红、张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808元,由原告付小红、张宝坤负担。审 判 长 隽 郎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林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