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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娄飞义、谢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飞义,谢慧,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黔03民终3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飞义,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慧,女,汉族,1989年6月7日生,住湖北省天门市,现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华,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系谢慧的父亲。原审被告:代兵,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上诉人娄飞义因与被上诉人谢慧原审被告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娄飞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娄飞义于2017年7月10日前归还谢慧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2月14日计算至归还本金之日止)。二、谢慧放弃本案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终结。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娄飞义承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生效。上述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5月19日签字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刘晓波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再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