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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叶荣珍与袁俊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珍,袁俊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967号原告:叶荣珍,女,1949年6月5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炜(系原告孙女),女,1994年10月4日生,住新沂市。被告:袁俊超(又名袁学习),男,48岁,住新沂市。原告叶荣珍诉被告袁俊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叶荣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荣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荣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叶荣珍负担(已付)。审判员 肖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育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