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启元与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启元,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74号申请人执行人段启元,男,生于1975年10月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704090-0。住址:巧家县茂租镇茂租村。法定代表人刘迅,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段启元申请执行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巧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段启元于2016年12月1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权利人段启元于2017年5月19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不履行本案所确定的义务时,再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执274号执行案件。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本案所确定的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银执行员 罗 苏执行员 武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