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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黄远贵诉罗德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远贵,罗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黄远贵。被执行人:罗德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远贵申请执行罗德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除提供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收入外,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确有退休工资收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并已执行工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13866元和执行费884元。现已无存款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