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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上海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潘石村221号2号楼233室。法定代表人朴晟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号东明广场十楼。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54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以54万元标的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982元,由被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678338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