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湖北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20号。被执行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72号泰合���场810室。被执行人张博策,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毛建珺,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3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支付人民币9464575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用54026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胜路泰合广场8层1室房屋;轮后查封毛建珺名下位��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111号C栋2层、C栋1层2室、武汉市江岸区铭新街208号格格屋15层1室。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要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鉴于以上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3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