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蒲彦林与董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彦林,董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291号申请执行人蒲彦林,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苍溪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董明英,女,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电力局城区供电局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29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官心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