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世雄、陈勇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雄,陈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雄,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陈勇春,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李世雄与陈勇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勇春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劳务报酬20080元、诉讼案件受理费151元、执行案件受理费203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勇春银行存款2043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新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