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0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瑞哈轴承有限公司与佛山北江迪龙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瑞哈轴承有限公司,佛山北江迪龙减速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瑞哈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106国道旁土名“沙片”自编181号富煌五金综合批发市场自编第A103号。法定代表人陈健强。被执行人佛山北江迪龙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南七街3号内自编1号楼首层。组织机构代码61763834-6。法定代表人朱国璋。关于广州瑞哈轴承有限公司诉佛山北江迪龙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657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北江迪龙减速机有限公司应向广州瑞哈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1616.6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受理费32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搬离工商注册登记确定的经营场所。另,本院经向金融、车管、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钧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