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合肥陈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陈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8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陈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D122,组织机构代码75487203-2。法定代表人:陈文,经理。被执行人: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0804。法定代表人:刘念,总经理。合肥陈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