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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蔺显谋与王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芳,蔺显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异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继芳,女,1934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蔺显谋,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显谋与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继芳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行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继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异议人王继芳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继芳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人民陪审员  徐明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诗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