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蔺显谋与王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芳,蔺显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异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继芳,女,1934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蔺显谋,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显谋与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继芳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行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继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异议人王继芳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继芳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人民陪审员 徐明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诗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