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天恩与楼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恩,楼云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24号原告:赵天恩,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楼云章,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恩诉被告楼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天恩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天恩负担���审 判 长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