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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天恩与楼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恩,楼云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24号原告:赵天恩,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楼云章,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恩诉被告楼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天恩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天恩负担���审 判 长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