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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天珍与高万礼、高红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天珍,高万礼,高红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964号原告姚天珍,女,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心阳,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系原告的外甥。被告高万礼,男,汉族,1950年7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高红新,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高万礼之子。原告姚天珍诉被告高万礼、高红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天珍及委托代理人吴心阳、被告高万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红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天珍诉称:2015年10月11日被告驾驶拖拉机将原告姚天珍撞伤,2016年5月20日经村委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500元医疗费,但至今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万礼、高红新向本院提��的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二被告没有驾驶拖拉机将原告撞伤,二被告也从未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500元,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姚天珍与被告高万礼、高红新均系正阳县吕河乡朱腰村高祠堂村民组村民。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人高某1(与原告的丈夫是堂兄弟关系)的出庭证言用于证明2015年9月份被告高红新在责任田里驾驶四轮拖拉机将原告姚天珍撞伤,被告高万礼质证后认为高某1并没有看见事情的经过,其证言不属实。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高某2、田富荣、高万义联合出具的证明及证人高某2(与原告的丈夫是亲兄弟关系)的出庭证言用于证明2015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高万礼因与原告姚天珍发生争吵而驾驶四轮拖拉机将姚天珍撞伤,后经村委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500元医疗费,被告高万礼质证后认为��某2、田富荣、高万义联合出具的证明及证人高某2的出庭证言内容不属实,当时调解时原被告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也没有驾驶拖拉机将原告撞伤。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新农合住院补偿票据一张、影像报告单一张、X光片2张用于证明被告将原告撞伤后住院的情况及支出费用,被告高万礼质证后认为被告并未驾驶拖拉机将原告撞倒,该证据与被告无关。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高俊(姚天珍之子,1988年出生)与被告高红新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之子高俊已与高红新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高俊家不在要关于其母亲的医疗费与上诉产生的费用,原告质证后认为该协议没有加盖村委公章,且高俊也非本案当事人,高俊签订协议时也没有姚天珍的委托手续,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另查明:原告的之子高俊与原告在一起共同居住,没有分家。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新农合住院补偿票据一张、影像报告单一张、X光片2张、高某2、田富荣、高万义联合出具的证明及证人高某2和高某1的出庭证言,被告高万礼提交的高俊与被告高红新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之子高俊与被告高红新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四条约定:“高俊家不在要关于其母亲的医疗费与上诉产生的费用”,虽然��告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认可,但高俊系原告的同住成年家属且是原告的儿子,被告高红新有理由相信高俊能够代表原告姚天珍签订该调解协议,故高俊与被告高红新签订的上述调解协议对原告姚天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姚天珍不得再向二被告主张其医疗费等损失。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天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天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