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清河县顺昌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清河县顺昌润滑油有限公司,清河县顺昌润滑油有限公司,清河县顺昌润滑油有限公司,清河县顺昌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催20号申请人:清河县顺昌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泰山路东、绒都大街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2003718-7。法定代表人:杨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玖琳,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清河县顺昌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后于公示催告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清河县顺昌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清河县顺昌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宗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