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思腾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腾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9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思腾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长沙湾道72号长明大厦8楼B室。委托代理人:张立志,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丽城科技工业园三期J栋四层,组织机构代码:562774040。法定代表人:雷震。关于申请执行人思腾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比欧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9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豫军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