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谢兴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4刑初93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兴,2016年9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由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遂于2017年5月4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兆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谢兴驾驶力远牌电动三轮车,从大竹县竹阳街道往清水镇方向行驶,当该三轮车行驶至大竹县210国道1641km+800m(莲印乡两路村)路段时,将在该路段右侧晾晒稻谷的陈某1撞到在地受伤,2016年8月31日陈某1经大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8月30日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无牌李院牌LY三轮电动车鉴定:1、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未见安全隐患。2、制动系前制动控制装置五储备行程且前制动无制动效能,存在安全隐患。2016年8月31日经达州竹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1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6年9月6日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由谢兴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陈某1无责任。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兴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兴与被害人陈某1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按该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的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1的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罗某、陈某2的证言,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诊断证明书及证据公开记录,被告人谢兴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害人陈某1户口本复印件,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华科所[2016]机鉴字达州大竹09002号关于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力远牌LY)的鉴定意见书,达州竹民司法鉴定所达竹司鉴所(2016)尸鉴字第0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公交认字[2016]第0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竹县公安局关于谢兴的抓获经过说明、无前科的证明以及情况说明,收据,协议书,调解笔录、本院(2017)川1724刑初93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送达回证,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谢兴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动三轮车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谢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兴在审理中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按该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谢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斌人民陪审员 杨小梅人民陪审员 赵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沛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