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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千支行诉雷勇刚、吴丹、熊峰、赖付蓉、熊远富、王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千支行,雷勇刚,吴丹,熊峰,赖付蓉,熊远富,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千支行法定代表人:罗云辉被执行人:雷勇刚、吴丹、熊峰、赖付蓉、熊远富、王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千支行申请执行雷勇刚、吴丹、熊峰、赖付蓉、熊远富、王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房屋正在评估,暂时无法兑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0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