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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国忠与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忠,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3行初5号原告黄国忠,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罗大京,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2004107657L。法定代表人黄玉先,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何松,男,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科员,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黄国忠不服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2017年1月16日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行辖6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国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京、被告负责人张才文(副教导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忠诉称,2016年6月16日20时20分左右,其在凤城镇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被告拦下,当时原告承认在朋友家喝了一点啤酒,但头脑清醒。但被告对原告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的电脑显示原告的准驾车型A2E变成了B2E。原告认为,其驾驶二轮摩托车之前喝了一点啤酒,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被告对其罚款1000元处罚明显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原告的A2驾驶证,表明原告的驾驶技术达到了A2水平,也是一种技能,是国家认可的技术等级,不因喝了一点啤酒骑二轮摩托车而影响驾驶准驾A2车辆的技能。原告喝了点啤酒骑摩托车虽然不对,但是不影响原告驾驶A2车辆的技能,被告告知将原告的准驾车型由A2E降为B2E没有法定依据,应属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永公交决字(2016)第3508222400167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永公交决字(2016)第350822240016722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庭审中提供)。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辩称,2016年6月16日20时20分黄国忠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大道消防队门口路段被被告的执勤民警拦下,接受检查时发现黄国忠持有准驾车型为“A2E”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无牌车(车型:太阳100型,发动号为:147MJC99159675号),现场对黄国忠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测,测得黄国忠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72mg/100ml。黄国忠的呼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经黄国忠本人签字确认。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国家标准GB19522-2004),黄国忠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黄国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在现场执勤执法的带队领导交警副大队长兼城区交警中队中队长张云彬批准同意,对黄国忠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和驾驶证给予扣留,并现场制作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50822300025858-6号)交付给黄国忠。2016年6月23日,黄国忠到被告处接受处理。办案民警对黄国忠制作了询问笔录,黄国忠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陈述,承认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违法事实。被告对黄国忠制作处罚前告知笔录,原告表述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附件2、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作出了永公交决字(2016)第350822240016722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国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了1000元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并当场送交给了黄国忠。对黄国忠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对黄国忠的驾驶证记24分(其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2分,驾驶无牌机动车记12分,累加分值为24分)。同日,返还黄国忠被扣留的二轮摩托车。另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二)的规定,书面通知了黄国忠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业务。驾驶证降级换证的审批权限,并非被告的权限,被告也没有作出原告驾驶证降级换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被告对黄国忠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分都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黄国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呈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报告。3.执勤民警的人民警察证。4.黄国忠的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单。5.检定证书。6.询问笔录。7.永定区湖雷镇罗潭村委会证明。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交决字(2016)第3508222400167221号]。10.返还物品凭证。11.代缴费收款通知单。12.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13.现场酒精检测照片。14.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1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附件(公安部令123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经审理查明,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6月23日对原告黄国忠作出永公交决字(2016)第350822240016722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6年6月16日20时20分,在永定凤城镇3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17171)。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黄国忠的询问笔录以及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同日,将决定书送达给黄国忠,黄国忠在决定书中被处罚人签名和日期栏内,签上姓名和日期。决定书底部写明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24分。该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或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国忠不服,于2017年1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永公交决字(2016)第350822240016722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6月23日对原告黄国忠作出永公交决字(2016)第350822240016722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黄国忠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黄国忠最迟应于2016年12月23日前提起本案之诉,但黄国忠直至2017年1月9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应依法驳回其起诉。黄国忠如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可另行依法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国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明人民陪审员  吴晓芬人民陪审员  林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