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方智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智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智勇,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维,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智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慧莹、代理检察员李艺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智勇及辩护人曹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方智勇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D×××××的小型轿车,在厦门市思明区白鹭洲路和湖滨南路路口被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方智勇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3.9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方智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在逃人员俞某的相关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抓获俞某(现已判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智勇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方智勇的血样,驾驶人信息查询结���单、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俞某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智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智勇在案发时驾驶证处于被吊销状态,其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智勇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智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惩处,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智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漳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