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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告郭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郭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和路123号西安市检察院小区1幢1单元10101室、1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920694500P。负责人黄剑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直超凡,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明,男,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告郭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申请撤诉,系其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3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退还原告5465元,下余54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芋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贾仙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西婷 来源:百度“”